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2条 本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争议。
第3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健全劳动用工档案,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4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5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6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形式是指劳动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变更协议和续订协议等。口头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当事人双方不能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无法确定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或者发生劳动争议需要确认劳动合同内容的,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7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劳动合同期限;
- 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 劳动报酬;
- 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
- 社会保险;
-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8条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字或者盖章。劳动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9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合理期限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10条 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劳动义务,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11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劳动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12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加班的,应当依法享受加班工资。
第13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第14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进行必要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在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过程中,应当接受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15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16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特定情况下,也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所谓特定情况是指:
-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满半个月的,提前三天通知;试用期满半个月不满一年的,提前十天通知;试用期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提前二十天通知;
- 劳动者有第三条规定情形的;
-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17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征得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
第18条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消灭。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不再具有劳动者身份,用人单位也不再具有用人单位身份。劳动合同解除,应当按照本法规定进行,不得因解除劳动合同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19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 违反公共利益的;
- 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 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20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无效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已实际提供的劳动支付劳动报酬,并应当按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
第21条 因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无效而导致劳动关系无效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并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自该合同被确认无效时起继续有效;劳动者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于该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解除。
第22条 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交还劳动合同规定的属于用人单位的物品,并办理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结清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第五章 雇用管理
第2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