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82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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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82条
劳动合同法简易指南第 82 条(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一、试用期的概念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对劳动者进行考验的一段时间的。二、试用期时长1. 普通劳动者:不超过 6 个月2.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2 个月三、试用期的用途用人单位评估劳动者是否符合职位要求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身发展四、试用期内的权利义务劳动者的权利:获得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接受培训和指导合理的劳动保护劳动者的义务:忠实履行劳动合同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五、试用期合同的解除1. 用人单位的解除权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由劳动者主观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2. 劳动者的解除权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违反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资的六、试用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劳动者无权要求赔偿2. 劳动者解除合同:无责解约: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试用期工资有责解约: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赔偿用人单位七、特殊情况1. 试用期延期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病、非因工伤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中断工作超过累计 15 天的,试用期相应延长2. 试用期内转正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符合录用条件的,应当被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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