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司法解释 (商标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解释(一)(2001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3次会议通过)总则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商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二条所定义的商标。第二条商标申请人对其提交的商标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保证有权申请该商标。第三条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条商标初审公告期为三个月。在初审公告期内,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由商标局裁定。第五条商标初审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商标局应当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商标的取得第六条商标注册取得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他人不得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第八条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使用其注册商标。第九条商标注册人可以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第十条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标局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一)自取得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未经使用,或者虽经使用但中止使用满三年;(二)商标注册人自愿放弃;(三)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四)违反商标法规定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标的保护第十一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他人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第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商标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处以罚款。第十四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人,商标注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商标的争议第十六条商标注册人与他人就同一商标或者近似商标发生争议的,由商标局裁决。第十七条商标注册人在商标局裁决后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争议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并根据案情予以公平处理。附则第十九条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本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