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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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第一条 盗窃数额较大、巨大的认定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

第二条 入户盗窃的认定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进入住宅、宾馆房间、商店、仓库等建筑物或者其他供人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工作、学习的场所的,均属于入户盗窃。

第三条 持械盗窃的认定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携带管制刀具、仿真刀具、匕首、三棱刀等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刀具或者具有杀伤力的其他器具的,均属于持械盗窃。

第四条 盗窃未遂的认定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盗窃未遂。

第五条 盗窃惯犯的认定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两次以上入户盗窃、持械盗窃的,是惯犯。

第六条 盗窃集团的认定标准

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犯罪,或者人数虽不足三人,但有明确分工、共同实施多次盗窃犯罪的,是盗窃集团。

第七条 盗窃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盗窃下列公私财物的,从重处罚:

  1. 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财物;
  2. 文物、古玩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品;
  3. 军用物资、武器装备;
  4. 用于救灾、救济、慈善目的的捐赠款物;
  5. 毒品、仿真枪;
  6. 濒危野生动物、其制品或者其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植物;
  7. 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
  8. 旅游者携带的财物;
  9.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财物;
  10. 农作物、林木等农产品;
  11.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八条 盗窃罪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盗窃下列公私财物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 价值较小的财物;
  2. 因生活困难所盗窃的财物;
  3. 被盗财物已全部追回或者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
  4. 自首、立功的;
  5. 其他情节轻微的。

第九条 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盗窃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如下:

盗窃数额 基本刑期 最低刑期 最高刑期
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三年有期徒刑 十年有期徒刑
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 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十年有期徒刑 十五年有期徒刑
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 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一百万元以上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无期徒刑 死刑

第十条 本解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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