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时间 (中国人民劳动合同法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本条例是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合同,以及经劳动合同法授权订立的其他劳动合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内容以及其他劳动条件的协议。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第六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劳动合同的期限;(三)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四)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五)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七)社会保险;(八)劳动纪律;(九)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十)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内容。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 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第十一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造成重大损害的;(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和工作岗位的;(三)因劳动者本人的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月或者一年的;(四)用人单位调岗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但劳动者不同意的;(五)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工作要求的;(六)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七)劳动者因履行国防义务,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其他任务,或者因履行社会义务,依法参加国家机关组织的活动,以及法律规定其他事由的。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偷窃、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贿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四)劳动者违法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五)劳动者故意损毁或者擅自处分用人单位的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