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本 (婚姻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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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总则

  1. 本解释适用于婚姻法施行后发生的婚姻家庭案件。
  2. 本解释所称婚姻家庭案件,是指涉及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案件。
  3.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婚姻家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侵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二章 婚姻关系

  1.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严格审查结婚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的,婚姻无效。
  2. 婚姻当事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取得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被当地群众公认为夫妻的,婚姻有效。
  3. 婚姻当事人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未履行夫妻义务,且无和好可能,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第三章 离婚

  1. 一方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 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
  3. 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第四章 子女

  1.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歧视。
  2. 父或母一方死亡的,由另一方抚养子女。双方均死亡或一方下落不明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子女。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无抚养能力的,由其他亲属抚养。
  3. 父母一方再婚后,有抚养义务的继父母,应当协助另一方抚养子女。继父母抚养子女有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夫妻财产关系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一方婚前拥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对个人财产进行增值或明显受益的,该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夫妻一方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属于个人债务。夫妻共同财产用来清偿个人债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第六章 其他规定

  1.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保护婚姻家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本解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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