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标题)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章 总则
- &160;本司法解释所称聚众斗殴,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参与的殴斗行为。
- &160;聚众斗殴罪是指三人以上结伙殴打他人,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的犯罪行为。
- &160;聚众斗殴罪的成立,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 有三人以上参加殴斗;
(二) 殴斗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后果(包括伤亡、财产损毁、公共秩序混乱等)。
第二章 聚众斗殴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 &160;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160;聚众斗殴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破坏交通秩序等,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160;聚众斗殴致人轻伤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并根据具体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160;聚众斗殴致人轻微伤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第三章 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情节
- &160;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
- &160;致人重伤、死亡的;
- &160;持械参与聚众斗殴的;
- &160;多次参与聚众斗殴的;
- &160;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上聚众斗殴,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四章 聚众斗殴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 &160;造成多人轻伤或者重伤的;
- &160;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重大损失的;
- &160;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第五章 聚众斗殴罪的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 &160;积极劝阻他人参与或者退出聚众斗殴的;
- &160;对于制止、告发、检举聚众斗殴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160;因被害人挑衅、辱骂等原因参与聚众斗殴的;
- &160;其他依法可以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第六章 附则
- &160;本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160;本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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