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性所得;(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二条
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四)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个人财产购买的不动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不动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债务承担的责任,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另有约定或者明示第三人不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债务的除外。
第六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对外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对外借款,债务归其个人所有。但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对外投资,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对外借款,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对外借款,债务归其个人所有。但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约定结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夫妻之间的个人财产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约定结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一方所有,为夫妻之间的个人财产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约定结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不得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购买的不动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不动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债务承担的责任,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另有约定或者明示第三人不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对外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对外借款,债务归其个人所有。但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对外投资,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对外借款,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对外借款,债务归其个人所有。但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夫妻双方约定结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夫妻之间的个人财产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八条
夫妻双方约定结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一方所有,为夫妻之间的个人财产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夫妻双方约定结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条
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二条
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不得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第三十三条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