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司法解释 (信用卡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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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向其发卡客户发行的,具有信用支付、消费转账、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第二条 本解释适用于商业银行与发卡客户之间信用卡发卡、使用、还款等活动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条 发卡银行与发卡客户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应当符合本解释的规定,并不得减轻发卡银行的责任或者加重发卡客户的责任。

第二章 发卡

第四条 发卡银行应当对发卡客户的信誉、还款能力和使用信用卡的用途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卡。

第五条 发卡银行发卡时应当向发卡客户提供信用卡合同、信用卡章程、资费表等相关资料,并对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的说明和提示。

第六条 发卡银行不得强制要求发卡客户购买保险、办理相关金融业务或者提供担保。

第三章 使用

第七条 发卡客户应当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使用信用卡,不得用于非法活动、赌博、套现等用途。

第八条 发卡客户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不得泄露密码或其他安全信息,对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发卡客户应当承担责任。

第九条 发卡客户应当按时足额偿还信用卡欠款,不得恶意透支或拖欠还款。

第四章 还款

第十条 发卡银行应当每月向发卡客户提供对账单,对账单应当载明信用卡账户的收支情况、余额等信息。

第十一条 发卡客户应当对对账单中的收支情况进行核对,发现错误或者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发卡银行提出异议。

第十二条 发卡客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可以采用分期还款、最低还款额等方式。逾期还款的,发卡银行可以收取滞纳金、利息等费用。

第五章 纠纷处理

第十三条 发卡银行与发卡客户之间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发卡客户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发卡银行提出异议:

  • 信用卡交易信息错误或者有异议的;
  • 信用卡被盗用或者冒用的;
  • 发卡银行违反信用卡合同或者信用卡章程的;
  • 其他认为有异议的情形。

第十五条 发卡客户提出异议的,发卡银行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发卡客户反馈调查结果。

第十六条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发卡客户的异议和投诉。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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