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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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发布日期:2015年8月20日


第一条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本解释未规定的,参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处理。

第二条

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不得超过三倍。超过三倍的部分无效。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的利率,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借贷双方未约定利率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超过年利率24%,部分无效。无效部分的利息,可以按照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但仍超过年利率36%的,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全部无效。

第四条

出借人仅向借款人收取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计算利息。出借人同时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和手续费的,借贷双方可以约定由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手续费不高于实际出借金额的1%。超过1%的部分无效。

第五条

借款期限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

  • 借款期限届满;
  • 借款人明示或者默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
  • 其他催告必要的情形。

第七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未还本金计算。逾期利息为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第八条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借款人对不能返还的借款承担不超过实际借款数额的民事责任。

第九条

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抵押、质押、保证或者其他担保措施无效的,出借人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条

借款人借用他人名义订立借贷合同的,出借人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借人未向实际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实际借款人有权向出借人主张权利。

第十一条

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出借人明知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出借人不明知的,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自然人之间借贷,出借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出借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前款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诉讼请求权产生之日起计算。诉讼请求权产生的时间,从借款到期日或者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


本解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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