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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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根据宪法,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实际,规范公司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组织。

公司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公司设立

第三条 设立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2.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
  3.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
  4.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
  5.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票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章 公司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对公司行使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制定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
  2.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决定公司的重大合同;
  4. 聘任、解聘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决定公司股票的发行和转让;
  7. 决定公司债券的发行;
  8. 制定公司清算方案并决定清算人的组成;
  9.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执行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3. 制定并实施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
  4. 聘任、解聘除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 代表公司对外行使职权;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
  2. 检查公司董事和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及实施公司章程的情况;
  3. 对公司董事、经理进行监督;
  4. 提出公司董事、经理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建议;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股东

第九条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依法享有参加公司经营决策、监督公司、查阅公司相关信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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