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司法解释 (继承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继承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本解释所称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
- 本解释所称被继承人,包括死亡人、被宣告死亡人。
- 本解释所称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6)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 继承开始后,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虐待或者遗弃被继承人;(4)伪造、私自变卖或者毁坏被继承人的遗嘱;(5)有其他严重侵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继承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两年未表示接受继承,视为放弃继承权。
-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他顺位继承人均等继承。
-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其放弃的遗产份额,如果其余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或者依法丧失继承权,归国家所有。
- 被继承人依法对遗产作出处理,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应当扶养的依靠人,有扶养的义务。
- 遗产管理人应当妥善管理遗产,依法履行职责。
- 继承诉讼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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