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股东义务和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对公司法中有关股东义务和责任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股东义务
忠实义务
司法解释(二)明确,股东负有对公司忠实的义务,不得利用其股东身份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股东忠实义务包括以下方面:不得利用公司内部信息谋取自身利益;不得将公司的商业秘密透露给公司外部人员;不得利用公司资源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公司的信誉和利益;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密义务
司法解释(二)规定,股东负有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不得利用公司内部信息从事任何违法或不正当活动。
具体而言,保密义务包括以下方面:不得泄露公司的财务、技术、商业信息等内部信息;不得利用公司内部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其他违法活动;不得将公司的内部信息透露给公司外部人员。
出资义务
司法解释(二)重申了股东的出资义务,明确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出资。
未及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以下法律后果:公司可以催告股东缴纳出资,并加收利息;公司可以暂停股东的股东权利,直到股东缴纳出资为止;公司可以依法向股东追缴出资,并追究股东的赔偿责任。
股东责任
承担公司债务的责任
司法解释(二)明确,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范围包括: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与认缴出资额之间的差额。
因个人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
司法解释(二)规定,股东的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因个人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包括:违反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违反保密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出资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其他违反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
穿透责任
司法解释(二)引入“穿透责任”概念,明确在以下情形下,股东可以对公司债务承担穿透责任:
股东通过控制、支配公司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利用公司逃避债务;股东滥用其股东身份或者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其他股东利益。
结语
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对公司法中有关股东义务和责任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有利于保障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股东应当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义务和责任,依法履行事权,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