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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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多高

一、适用范围

本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因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案件。

二、解释要点

1. 借贷合同的成立民间借贷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应满足以下条件:出借人具有出借能力,受借人具有借款能力;出借人向受借人交付借款;借款的用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 借贷合同的利息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无效。
出借人与受借人未约定利率的,视为没有约定利率,由人民法院根据民间借贷的实际情况确定利率。3. 借款期限民间借贷合同最长有效期为三年。
借贷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超过三年的,超过部分无效。4. 借款展期借贷合同到期后,出借人与受借人可以协商展期。
展期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新的还款期限。
展期期间的利率按照重新约定的利率计算。5. 提前还款受借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
提前偿还借款时,出借人不得收取高于年利率6%的提前还款违约金。6. 担保民间借贷合同可以约定担保。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出借人与担保人之间应当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的效力与主债权合同的效力相同。7. 诉讼时效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自诉讼时效开始之日起,超过三年未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8. 举证责任出借人起诉时,应当提供借贷合同、借款凭证等证据。
受借人对出借人主张的借贷关系不认可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9. 注意保护弱势群体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保护自然人受借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利用他人对借贷业务不了解、对借款风险缺乏认识等情形,出借人收取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无效。

三、附则

本解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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