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超链接怎么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下列保险关系:
- 财产保险
- 人身保险
- 责任保险
- 再保险
第三条 保险的目的是通过分散风险,实现对风险发生的经济补偿,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第四条 保险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合法原则从事保险活动。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五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的风险及其后果约定由保险人对风险发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
第六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
- 保险标的
-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保险费
- 保险期限
- 保险事故的发生和处理
- 保险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和方式
- 保险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
- 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第七条 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第八条 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的权利人,其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害,依法有权获得保险金的人。
第九条 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约定享受保险金权利的人。没有约定受益人的,保险金由被保险人或者其合法继承人享受。
第四章 保险人
第十条 保险人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保险人从事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 公平竞争
- 审慎经营
- 信息公开
- 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保险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对保险人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
- 批准设立保险公司
- 制定保险监管规则
- 对保险人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处理保险纠纷
- 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
第六章 保险纠纷
第十四条 保险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保险监督管理机关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保险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