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效力。司法解释三规定,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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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订立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后,双方达成协议的过程。

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

  • 投保人具有投保资格
  • 被保险人具有被保险资格
  • 保险标的具有可保险利益
  • 保险责任明确
  • 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已经确定
  •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即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即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下列情形除外:

  • 保险法另有规定的
  • 保险合同约定有等待期或免赔期的
  • 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的

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负有各自的义务。

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 提供真实有效的投保信息
  • 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
  • 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
  • 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 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情况
  •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及时给付保险金
  • li>尽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 具有合意性: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 具有双务性: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负有各自的义务。
  • 具有有偿性: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有偿的基础上的。
  • 具有风险性:保险合同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
  • 具有法定性: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受法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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