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现任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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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最高人民法院现任院长:周强

  • 生效日期:2022年1月1日
  •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
  • 主要内容:

一、关于婚姻证效力的规定

  •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颁发的《结婚证》是夫妻关系成立的惟一合法凭证。
  • 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不具有夫妻关系,不能主张夫妻权利和义务。
  • 当事人未办理婚姻登记,但已同居生活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同居婚姻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婚姻关系有效。

、关于婚前财产协议的规定

  • 婚前财产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 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
  • 婚前财产协议生效后,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
    2. 一方因继承或者受赠取得的财产
    3.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4. 一方专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作为收藏的财产
    5. 其他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财产

四、关于夫妻一方婚前债务的规定

  • 夫妻一方婚前债务,由其个人承担。
  • 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追回。
  • 一方婚前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夫妻共同偿还。

五、关于婚姻关系终止的规定

  •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进行离婚劝导,并告知当事人法律后果。
  • 双方自愿离婚的,自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双方自愿离婚的,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已达成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应当依法判决。

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规定

  • 夫妻双方离婚后,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2. 尊重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3. 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
  •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 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无法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对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七、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

  • 婚姻无效的,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 婚姻无效的,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 当事人一方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关于婚姻可撤销的规定

  • 婚姻可撤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 婚姻可撤销,自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之日起一年内未提起诉讼的,该婚姻关系有效。

九、附则

  • 本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本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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