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该法律第39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可以随时解除。不过,以下情况除外:
-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
-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
- 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如无理由,可以不写)
- 劳动者签名或捺印
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的义务
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办理以下手续:
- 支付劳动者工资
- 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 协助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第五十条: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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