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票据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现任院长)
为深入理解和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最高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法有关条文的司法解释如下: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票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所列的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二条
票据的签发人对票据上的签名,推定为其本人签名。但签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签名应当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章。
第三条
票据上的背书,推定为对其本人背书。但背书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背书应当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公章。
第四条
票据的转让,是指票据持有人将票据移交给受让人,并取得受让人对该票据权利的法律转移行为。
第五条
票据的转让,应当以背书和交付票据的方式进行。背书可以是空白背书或者指定背书。空白背书是指仅签名不记载受让人名称的背书;指定背书是指载明受让人名称的背书。
第六条
空白背书的票据,可以由持票人以空白背书或者指定背书继续转让。
第七条
指定背书的票据,只有经过受让人背书后,才能继续转让。
第八条
票据的持有人,是指对票据享有权利并实际持有票据的人。
第九条
票据的付款人,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义务人。
第十条
票据的出票人,是指签发票据并对票据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第十一条
票据的背书人,是指在票据上背书并对票据承担保证责任的人。
第十二条
票据的付款条件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时间和付款条件。
第十三条
票据的付款时间,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约定:
- 见票即付
- 定期汇票
- 不定延期汇票
- 见票后定期汇票
第十四条
票据的付款条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约定:
- 即期付款
- 远期付款
第十五条
票据的付款方式,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约定:
- 现金付款
- 银行转账
- 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票据的付款地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约定:
- 出票人指定的地点
- 付款人指定的地点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票据的付款期限,从付款条件确定的付款时间起计算。
第十八条
票据的付款期满后,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第十九条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的付款请求后,应当按票据上载明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方式,于付款期限内向持票人付款。
第二十条
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持票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