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通过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合同的行为。第二条 合同当事人享有平等的地位,有权协商确定合同条款。第三条 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第四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标的;
- 数量;
- 质量;
- 价款或者报酬;
-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违约责任;
- 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五条 合同标的可以是下列物品或者行为:
- 动产和不动产;
- 票据、有价证券;
-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 计算机软件;
- 科学技术成果;
- 表演、展览、运输等服务。
第六条 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七条 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无效。第八条 可撤销的合同,自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时起无效。第九条 已经履行的无效合同,当事人不能返还财产或者不能恢复原状的,受损害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第十一条 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足以表示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愿。第十二条 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要约不得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前,要约不得撤销。第十三条 承诺应当完全符合要约的内容。承诺人对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合同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第十五条 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撤销通知的,如果该通知在承諾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撤销有效。第十六条 受要约人在约定期限内未作出承诺,或者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反要约的,要约失效。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依法成立,自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规定或者约定。第十八条 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十九条 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第二十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当采用与订立合同相同的形式。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约责任包括:
- 继续履行;
- 采取补救措施;
- 赔偿损失;
- 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第三十九条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第四十条 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第四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七章 合同的转让和解除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法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因合同转让产生的纠纷,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责任。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 合同的争议解决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发生合同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第五十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条款约定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仲裁条款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起诉。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坚持合法、公正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