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现任院长)
发布者:最高人民法院现任院长
前言
道路交通事故是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适用法律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以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责任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过错程度、肇事车辆的类型、事故的具体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一、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责任的情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未经许可驾驶机动车的;饮酒、服用毒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影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生理缺陷,未持有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二、非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责任的情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未经许可驾驶非机动车的。三、行人承担责任的情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在道路上行走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擅自进入高速公路、机动车道或者其他禁止行人通行的道路的。四、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形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各驾驶人均承担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共同承担责任的。
损害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包括以下内容:医疗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检查、护理等费用。误工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停工留薪期间的收入损失。交通费:受害人在治疗和护理期间往返医院的合理交通费用。住宿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在外地治疗、护理期间的食宿费用。护理费: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残疾赔偿金: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受害人根据其残疾等级和收入水平获得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而获得的赔偿。死亡赔偿金: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获得的赔偿。
赔偿数额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过错程度、肇事车辆的类型等因素综合确定。
保险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可以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驾驶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权人约定由机动车所有权人为驾驶人购买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在投保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时效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其他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损害赔偿的公平性、合理性、可行性等因素,依法做出公正裁判。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同时,可以对民事赔偿部分一并审理。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